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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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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1] 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2]规定,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但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3]的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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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18B条——“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罪”[4]:
(1)凡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
(a)不诚实地获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的法律责任,而不论该法律责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图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图让另一人如此办,而不诚实地诱使债权人或任何代表债权人申索款项的人等候付款(不论付款日期是否获得延期)或放弃要求付款;或
(c)不诚实地取得任何豁免或减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责任,则属犯罪,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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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典》第214条——“签发空白支票罪”[5]:
一、签发一支票者,如该支票系依据法律之规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余额而不获全部支付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如属下列情况,则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a. 所签发之金额属相当巨额者;
b. 被害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或
c. 行为人惯常签发空头支票。
三、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相应适用之。(如被盗窃之物属小额,则不以加重盗窃罪处理)
中华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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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9条——“诈欺罪”[6]: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另根据《刑法》第201条——“行使伪造有价证券罪”[7]: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行使伪造、变造之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