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掌握正确的基础知识软件保护是指软件开发人员可以采取的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的步骤。有很多种技术可以用来处理这个问题:

现场保护:在此阶段,开发者应执行其许可协议,并使用反调试和反逆向工程技术来保护其IP不被盗用。广泛的保护:软件还可以受到版权和专利的保护。这两项权利将是互补的:保护软件内容的版权和由此产生的技术发明的专利。通常,整个软件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只有由软件产生的技术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换句话说,只有软件使用的技术元素才会获得专利[1]。商标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的名称、符号、短语甚至声音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知名品牌应考虑为其品牌名称、标语以及产品和服务名称注册商标,以保护其创意成果[1]。

版权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当创建任何新代码并将其记录在磁盘上时,版权保护会自动授予软件。然而,版权法赋予的权利仅限于复制计算机代码。版权法从不保护软件背后的想法。换句话说,如果有人查看该软件并通过从头开始编写执行相同功能的新代码来“窃取想法”,那么版权法将不会停止。另一方面,软件专利可能 [1]。

软件专利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许多类型的计算机软件以及移动应用程序都可以在美国受到专利保护,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在 20 世纪 60 年代首次裁定计算机程序一般不可授予专利。美国最高法院在 20 世纪 70 年代和 1980 年代曾三次考虑这个问题,最初似乎同意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观点,即大多数计算机软件不可授予专利,但后来放松了立场。在 20 世纪 90 年代,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产生有用结果的软件只要满足其他专利要求就符合资格。但在 2000 年代,法院缩小了合格软件的类型范围,最终导致 2014 年Alice 诉 CLS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目前,软件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但前提是它与抽象概念无关。近20年来,快速发展的软件产业大大增加了其申请专利的倾向。较大的公司应该更倾向于通过专利保护其知识产权。

软件专利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任何专利。软件专利可以涵盖独立的计算机程序、移动设备的应用程序或嵌入机械设备中的软件。要使软件获得专利,它需要满足与任何其他类型的发明相同的要求。特别是,软件发明必须是新颖的、有价值的且非显而易见的。专利性的第四个条件是发明必须能够受到专利的保护。如上所述,整个软件通常不会获得专利。仅涵盖由软件产生的技术发明。换句话说,只有软件使用的技术元素才会获得专利[1]。

开源软件的特殊性相关开源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决定了确切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开发人员使用开源代码作为新产品的基础,他们可能能够声明新产品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然必须遵守所使用代码的开源许可条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向其他人提供新产品的源代码,并注明开源代码的原始作者。

有不同类型的开源许可证:

Copyleft (法语为 gauche d'auteur)是作者给予“使用、研究、修改和分发作品”的授权,无论是文本、艺术品还是计算机程序。这意味着 Copyleft 作品的用户可以修改、重用和分发它,但受到与原始作品相同的自由的约束。换句话说,如果开发者想要修改软件并再次共享,修改后的软件必然是copyleft。因此,不可能在专有许可证下分发具有 Copyleft 许可证的软件。 Copyleft 有几个级别: • 强copyleft 或严格copyleft:软件(无论是否修改)及其组件只能在初始许可下重新分发。 • 标准或低copyleft:软件,无论是否修改,都只能在原始许可证下重新分发,但可以在其他许可证甚至专有许可证下添加和重新分发新组件。通用公共许可证或 GNU GPL是使用最广泛的自由软件许可证:当今分发的自由软件中有一半以上是根据 GNU GLP 获得许可的。如果您想让尽可能多的人访问和重用您的代码,建议您使用这些许可证。他们有很强的copyleft。 MIT 许可证的名称来源于麻省理工学院 (MIT),但该术语具有误导性,因为实际上 MIT 使用多个许可证。 MIT 许可证是一个非常宽松的许可证,对代码的重用几乎没有限制,并且没有 Copyleft。它与许多许可证兼容,包括 GNU GPL,并包含多种许可证模型,包括 Expat 许可证和 X11 许可证。 MIT 许可证在很多方面与新的 BSD 许可证相似。 BSD 许可证是一种宽松的、非 Copyleft 的开源许可证,与 GNU GPL 兼容。建议不要使用原始版本,因为有限制性广告条款:随软件提供的任何广告或文档中都必须包含版权声明。新版本的BSD许可证不再包含此条款。最流行的 BSD 许可证之一是 Apache 许可证。这是一个宽松的许可证,与 GNU GPL v3 兼容,但不与 v2 兼容。对于大型程序,建议使用Apache 2.0许可证,尤其可以避免专利陷阱。